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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广东省营养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20-09-09 12:00:00

作者: 广东省营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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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标委联〔2019〕1号)、《广东省标准化条例》等文件要求,为规范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团体标准相关工作的管理,我会制定了《广东省营养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经广东省营养学会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联系人:朱惠莲,联系电话:020-87331811,联系邮箱:Nutrition_gz@126.com。

 

附件:广东省营养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营养学会

2020年9月9日


关于发布《广东省营养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盖章版)



附件:

广东省营养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推动营养行业及相关产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提升,跟进我国标准化工作改革进程,有效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广东省标准化条例》等文件精神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具体要求,为规范广东省营养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求,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指定的标准。

第三条  广东省营养学会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

第四条  广东省营养学会团体标准的申请、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广东省营养学会统一管理,广东省营养学会标准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和发布团体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广东省营养学会标准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日常联络、组织、管理等事项。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广东省营养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

(二)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四)技术指标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要求;

(五)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填补标准空白。

第七条  广东省营养学会标准工作组织架构:

(一)设立“广东省营养学会标准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准管理委员会),负责战略规划并对标准工作方向、政策、制度和文件的通过进行审核决策。成员包括理事长、名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二)设立团体标准协调机构“广东省营养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标准管理办公室),负责标准工作的技术归口、管理和执行,包括标准工作的各项政策和制度,申请受理、立项审批、技术审查、组织评审、标准发布等相关工作。成员为学会聘请的专职标准工作人员;

(三)每项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均需设立“标准工作小组”,落实标准文本的起草工作,标准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在本专业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和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每个标准工作小组应至少包含3名该领域的标准专家;

(四)成立广东省营养学会标准审查专家库,专家聘期为5年。

第八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相关单位积极参与团体标准的研究和制修订工作。

 

第二章  制定范围

第九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团体标准。

第十条  制修订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当与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协调。制定团体标准应当积极参考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符合我国经济建设需要和社会发展需求。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广东省营养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每一程序均不可或缺,前一程序未通过或未开展,不得进行下一程序。

一、申请

第十二条  广东省营养学会会员、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均可根据实际需求向标准管理办公室提出营养相关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申请,鼓励各专业委员会牵头申请,标准管理办公室可根据营养行业发展需求提出年度团体标准制定重点。

第十三条  广东省营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可牵头承担政府职能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申报相关团体标准立项。

第十四条  报送团体标准立项时,需提交《广东省营养学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见附件),上报标准管理办公室。立项申请工作可不定期进行,按照需要适时申报,标准管理办公室统一收集汇总立项申报书并进行初审。

项目申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做好编制标准的前期工作;

(二)技术内容成熟,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具备实施应用的条件;

(三)参与立项单位和人员已确定;

(四)经费已落实。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制定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覆盖的领域;

(二)明确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具体技术措施;

(三)严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标准类别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管理类、产品质量类、营养安全类、操作规范类、品牌建设类等。

二、立项

第十六条  标准管理办公室对制修订项目申请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组织征求相关领域会员单位和3名理事意见,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做出是否立项的决定。对于存在争议的立项建议,由标准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论确定是否立项。

第十七条  标准管理办公室将立项申请审核情况上报标准管理委员会,对于采纳的立项建议,经标准管理委员会通过后,由学会理事长批准立项,学会与立项申报者签订标准项目任务书。

第十八条  对于未通过立项的标准,由标准管理办公室向标准立项申报者提出修改意见或不予立项原因。

三、起草

第十九条  获得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应组建标准起草工作小组,成员主要包括标准起草人员、行业专家等。

第二十条  标准起草工作小组负责立项团体标准相关技术资料收集整理、调查验证,标准文本草案起草(初稿)等工作。文本草案应在立项后六个月内提交,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视同立项单位自动放弃。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营养学会团体标准的编写参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200004.1《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的规定执行。

四、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  标准初稿完成后,标准起草工作小组按要求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由学会标准管理办公室以信函和网上公开形式面向涉及标准内容的生产、消费、管理、科研等相关领域单位和个人广泛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回复,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异议。征求意见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标准起草工作小组对收到的意见汇总处理并修改完善,形成标准送审稿,并将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表和修改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提交至学会标准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报送标准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团体标准审查申请书;

(二)团体标准送审稿;

(三)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四)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五)团体标准审查专家建议名单;

(六)其他验证支持材料。

五、标准审查

第二十六条  标准管理办公室收到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后,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审查,参与审查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参与起草人员不可参加审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标准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准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协调性;

(二)标准的重大意见处理情况,标准相关各方意见是否协调一致;

(三)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四)文本编写的规范性;

(五)必要时,可对标准技术内容的先进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  标准审查可以采用现场会议审查或函审等方式进行。现场会议审查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包括:会议时间、参加单位、审查意见、是否通过等内容,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专家名单及签名。

第二十九条 标准审查必须有出席会议代表人数或征集函审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十条  标准管理办公室及时将会议纪要下发至标准起草工作小组负责人,标准起草工作小组根据会议纪要对标准进行完善后再行上报学会标准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审查没有通过的,标准起草工作小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修改,重新组织审查。重新组织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予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起草工作小组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

六、发布、编号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标准管理办公室对报送材料进行汇总及初核,对不符合标准编写有关规定的,退回标准工作小组修改。

第三十四条  审核合格的,报送标准管理委员会复核,标准管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对相关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调研,通过审查批准的团体标准,确定标准编号,由广东省营养学会发布。

第三十五条  标准编号包括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GNS)、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编号形式为:T/GNS ***-20**。

第三十六条  标准制修订过程形成的档案材料,由学会标准管理办公室做好归档,存档期不少于五年。

第三十七条  标准管理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对学会发布的团体标准进行宣贯。

七、标准复审

第三十八条  标准实施后,标准管理办公室根据需要可组织相关专家对标准复审,以确定标准是否继续有效、应修订或废止。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三十九条  复审可以视情况通过会审或者函审的方式进行,一般要求有参加过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者人员参与。

第四十条  复审结果应及时在广东省营养学会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经费

第四十一条  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原则上由标准发起单位筹集提供。

(一)标准的立项、审查、发布等工作,按项目制筹集启动经费,经费来源主要为申请立项单位及参与起草单位的赞助;

(二)如标准管理委员会根据项目需要组织实地考察调研,标准管理委员会专家交通、食宿及劳务费用由起草单位承担。

第五章  产权及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团体标准版权属广东省营养学会所有,鼓励其他相关单位采用学会团体标准。采用学会团体标准的单位,应当在其产品说明书、保障等标注所执行的团体标准编号。

第四十三条  涉及专利时应在立项时规定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应按一定的程序取得标准制定成员的认可。

第四十四条  广东省营养学会对由于应用学会团体标准引起的一切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或相关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学会团体标准如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则相应的团体标准自动予以废止。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制定的其他配套管理办法应符合本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营养学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

1.广东省营养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流程

2.广东省营养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

3.广东省营养学会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4.广东省营养学会团体标准审查申请表

5.广东省营养学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

6.广东省营养学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7.广东省营养学会团体标准专家审查意见表

8.广东省营养学会团体标准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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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老师

联系电话:020-87332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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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74号中山大学北校区公共卫生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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