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管理
广东省营养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营养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为适应本学术领域发展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和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分支机构。为了加强分支机构的管理,依据本学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会各分支机构是学会的职能机构,包括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各分支机构在学会秘书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对外不得自行签订各种经济合同,不得办理财务资金贷款、担保等业务。
分支机构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权利义务主张同,必须经理事长同意后,以学会名义签订。
第三条 各分支机构要有固定的办公住所和通讯联系方式。
第四条 根据学术发展和社会需求,分支机构发起人向常务理事会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后,依据省民政部门关于分支机构备案制管理的要求,学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原来颁发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及相关表格,完善筹备和组建,然后向省民政备,并刻制分支机构印章,印章式样向学会备案。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以分支机构的名义,根据学会《章程》确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本分支机构有关活动。
第六条 积极发展会员,壮大分支机构的队伍,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学会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七条 受学会的委托,代表学会组织有关专业活动。
第三章 组织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的成员由学会会员单位和本专业的专家、学者、会员组成,拥护学会《章程》,按规定向学会交纳会费。
第九条 各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分支机构主任由学会理事长全权负责。
第十条 各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由本分支机构的成员选举产生,报学会秘书处备案。分支机构的秘书长由分支机构主任提名,推选产生。分支机构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有偿服务收入
(二)单位和个人资助或捐赠
(三)学会拨付的经费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每年应向学会交纳管理费,具体数额由学会秘书处和分支机构另行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广东省营养学会
2016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