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营养学会

Guangdong Nutrition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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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会简介

 

 


 

 

                                       广东省营养学
                             Guangdong Nutrition Society(GNS

 

                                                     

 

      广东省营养学会是经广东省民政厅依法注册的学术团体,由全省从事教学、科研、管理、生产等营养科学工作者、企业和相关单位自愿结合成立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接受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广东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处和中国营养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广东省营养学会前身是中华医学会下设临床营养小组。1988年7月15日在广州成立中华医学会营养学会,何志谦教授任主任委员。为了促进学科发展和适应人民群众对营养保健的要求,经有关部门批准于1994年7月9日在广州成立广东省营养学会(一级学会),何志谦教授任第一届理事长。1998年5月,2003年11月分别在广州召开第二届、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并进行换届选举,苏宜香教授任第二届、第三届理事长。2008年10月在广州召开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并进行换届选举,凌文华教授任理事长,2013年10月换届,凌文华教授连任第五届理事会理事长,苏宜香教授任荣誉理事长。广东省营养学会下设有八个专业委员会,分别是:临床营养、妇幼营养、公共营养,营养教育与健康促进、青年工作、食品营养与分析、肠道菌与营养健康、营养与慢病管理专业委员会。现有各类会员共2000余人,涵盖高校营养教育与研究、医院临床营养、食品科技、食品生产与研发等领域的营养学专业技术人员。本会全资投资,于2012年成立“广东省中卫营养职业培训学校”,开展公共营养师的培训业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省广大营养工作者,促进营养与食品安全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普及和提高广东省社会公众的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促进本领域科技人才的成长;为提高我省乃至中华民族的健康水平作出贡献。

 

广东省营养学会章程

 

说  明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粤发〔2012〕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粤民发〔2015〕70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省营养学会”,英文名为 “Guangdong Nutrition Society”,英文缩写GNS(以下简称为“本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广东省从事与营养相关的教学、科研、管理、生产等的个人和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

和社会团体)自愿结合而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

产力的思想,组织和团结全省营养及相关学科科学技术工作者,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为促进我省营养科学技术的发展、营养科学人才的成长和水平提高,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高人民营养与健康水平,把我省建设成为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省而努力。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和中国营养学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

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本会的办公住所设在广州市中山二路74号中山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营养学系。邮编:510080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营养科学和技术及相关领域的各种学术交流以及开展跨学科、跨地区的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推动自主创新,促进营养学科发展。

(二)组织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际上营养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之间的友好联系。

(三)组织营养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和广东省营养有关方针政策的研讨,发挥科学技术咨询作用,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决策起参谋作用。

(四)开展营养及相关科学领域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会员及广大营养科技工作者的业务和技术水平。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满足社会需求。

(五)按照有关规定编辑和出版学术性、科普性专业书刊、音像制品、软件等资料,组织开展旨在提高国民营养健康水平的公益活动;普及营养科学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营养知识水平,指导居民的食物合理消费,建立健康的膳食模式;促进社会膳食营养健康风气的形成。

(六)开展科技咨询与课题咨询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营养科学技术成果。

(七)从业务上指导下设各个专业委员会或专业组。

(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营养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

(九)表彰相关优秀学术论著、科技成果和科技作品。

(十)充分利用人才智力与实验室检测资源,开展功能食品的研发;开展科研成果验证和鉴定、食品营养价值及风险评估、人群营养水平及风险评价、食物成分的检测鉴定、相关产品的营养标签的制定与评估。

(十一)开展和参与国家相关产品或技术规范及团体标准的制订;

(十二)加强学会自身建设,建好学员之家,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十三)业务范围概括为:学术活动;专业教育;职业培训;科普宣教与促进;编辑出版科教书刊;科技成果转化;功能食品研发;开展科研成果验证和鉴定;信息与课题咨询服务;食品营养价值的风险评估,和相关产品标签及技术标准的评估与制订;人群营养水平及风险评价;开展食物成分的检测鉴定;推荐人才。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本会由个人会员(含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一)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2、具有与营养相关专业的讲师、助理研究员、主管医师、主管技师、主管营养师、工程师等中                      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3、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营养或食品相关工作者;

              4、大专毕业,获得公共营养师资格,或获得注册营养技师或以上资格,或从事营养相关工作一                     年以上,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实践经验;或其他从事营养相关工作五年以上者;

             5、积极支持本会的工作,从事有关本学科的组织管理工作企事业管理人员;

              6、在营养相关专业学习的在校本科生、硕士、博士研究生可申请学生会员。

          (二)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营养相关的研究、教学、检测、风险评估、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评估制订,相关产品(如                    食品、保健品、特异食品等)研发与生产及安全、营养相关的健康与疾病管理,及其他与营                     养相关的设计与服务领域;

             2、合法设立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教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

             3、单位会员(含普通会员、理事单位会员、常务理事单位会员、副理事长单位会员)数量不超                     过同级个人会员数量的20%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两位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三)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通过;

               (四)报本会备案并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或分支机构)发给会员证;

               (五)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

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优先参加本会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单位会员:有优先参加有关的学术活动,取得有关的学术资料的权利,优先获得本会提                            供的咨询服务。可要求本会优先为其举办或协办培训班或其他服务。

 

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3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申请材料造假,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 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本会的组织机构包括:

        (1)理事会及其所属常务理事会;

        (2)监事会;

        (3)党支部或党委;

        (4)本会的分支机构(包括各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和工作委员会);

        (5)秘书处。

 

第十九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如理事会有设置执行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的,也属于本会负责人。理事会亦可设立荣誉理事长,但不属于本会负责人。

 

第二十条: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民主的方式产生, 一般不少于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最低不少于150人。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须不少于180名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会员代表的任期与理事会的任期相同。

 

第二十四条: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代表大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代表。

 

第二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 5 年。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 40 %左右。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本会会员;

                   (二)自主愿意加入理事会,热心本会工作,积极组织或参加本会要求的各项活动;

                   (三)在同行中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声誉或影响力;

                  (四)具有营养或相关学科的博士学位、副高或以上职称、营养相关科室及以上负责人,或                                地市级或以上营养或相关学会负责人(具备其中之一条件);

                   (五)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不得违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单位理事(包括普通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和单位副理事长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理事、常务理事或副理事长的,一并调整。各级别单位理事与同级个人理事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三十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表决增补理事或常务理事,决                     定理事的退出;

      (六)决定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授权秘书处决定个人会员                     或普通单位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审议理事长或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表决各分子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一)表决或授权理事长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或以通讯的形式召开。增补理事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理事补选或理事的退出,但补选理事或决定理事的退出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但不能委托非理事代为出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40%,且为奇数。

 

第三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七条: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理事长或者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八条: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

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四十二条:需要本会理事长即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期满可连任,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提名内设机构、分子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任免副秘书长及本会专职工作人员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长决定;

              (三)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长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七条: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长+监事人数应为奇数)。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监事和监事长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                           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条: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或全体监事)。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五十一条: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或实体机构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 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五十二条: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十三条:理事的除名或退出条件:具有下列情形条件之一者的理事将被除名,或主动退出。

                  (一)本人申请退出者;

                  (二)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无记名投票认为不宜再担任理事者;

                  (三)缺席一半或以上本会要求理事参加的会议或活动者。

                     理事的退出,需经下一次会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本会(含分子机构)的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四)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六条: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个人会员(含普通会员、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党支部或党委成员):每年缴纳                               会费:50元

                   (二)单位会员

                              1、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万元;

                      2、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万元;

                      3、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万元;

                      4、普通单位会员每年缴纳0.5万元;

                      5、分支机构副主任委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万元/年;

                      6、分子机构常务委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年;

                      7、分支机构委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理事会基于上述各级别单位会员在社会或行业中的声誉、单位或其品牌的影响力、单位的经济水平和单位会员对本会发展的其他贡献等条件,可酌情减免收费。减免收费情况应定期向会员达标大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 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九条: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六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一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二条: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五条: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理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六条: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理事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七条: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八条: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换届时间与理事会一致。

 

第六十九条: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

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七十条: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一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二条: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十三条: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四条: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于2018年 1216 日经本会第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八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营养学会

2018年12月16日

   

广东省营养学会历年所获荣誉

 

 *仅2015-2019年部分所获荣誉

年份

所获荣誉

获奖单位/个人

2015

全民营养周优秀组织单位一等奖

广东省营养学会

中国营养学会终身贡献奖

何志谦 教授

中国营养学会杰出贡献奖

凌文华 教授

中国营养学会杰出贡献奖

苏宜香 教授

中国营养学会优秀团队奖

广东省营养学会

百名英才—— 全国营养行业先进工作者

陈裕明 教授

百名英才—— 全国营养行业先进工作者

刘晓军 主任

百名英才—— 全国营养行业先进工作者

朱惠莲 教授

2016

全民营养周优秀组织单位一等奖

广东省营养学会

2017

综合奖

广东省营养学会

最佳组织奖

广东省疾控中心

最佳创新奖

深圳市营养学会

最佳进步奖

深圳市和美妇儿医院

最佳进步奖

南方医科大学深圳医院

2017年度中国营养学会----百胜餐饮健康基金获资项目

王俊

2017年度帝斯曼缤纷科技奖----中国青年学者营养科学奖

杨文琦 博士

2018

2018年度中国营养学会----百胜餐饮健康基金获资项目

马文军 主任

2018年度中国营养学会----益海嘉里营养与安全研究基金获资项目

朱惠莲 教授

特别贡献奖

广东省营养学会

最佳组织奖

广东省营养学会临床营养专业委员会

最佳创新奖

广东省疾控中心

最佳创新奖

深圳宝安区慢病防治院

最佳传播奖

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

 

 

 

 

 

 

 

 

 

 

 

 

 

 

 

 

2019

基层最佳组织奖

深圳市宝安区慢性病防治院

基层最佳传播奖

清远市营养学会

基层最佳传播奖

广州市越秀区疾控中心

基层最佳传播奖

深圳市罗湖区疾控中心

基层最佳创新奖

深圳市营养学会

基层最佳创新奖

深圳市光明区疾控中心

基层最佳创新奖

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

最佳组织奖

广东省营养学会

最佳创新奖

广东省疾控中心

百家“全民营养周工作”优秀医院

中山市小榄医院

百家“全民营养周工作”优秀医院

广东省深圳市美中宜和妇产医院

百家“全民营养周工作”优秀医院

广东省湛江中心人民医院

百家“全民营养周工作”优秀医院

广州中医药大学顺德医院

百家“全民营养周工作”优秀医院

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

百家“全民营养周工作”优秀医院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医院

百家“全民营养周工作”优秀医院

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百家“全民营养周工作”优秀医院

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

百家“全民营养周工作”优秀医院

深圳市南山区慢性病防治院

百家“全民营养周工作”优秀医院

广东省人民医院

百家“全民营养周工作”优秀医院

广东省佛山市妇幼保健院营养科

百家“全民营养周工作”优秀医院

广东省妇幼保健院

百家“全民营养周工作”优秀医院

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百家“全民营养周工作”优秀医院

开平市中心医院

百家“全民营养周工作”优秀医院

深圳市中医院

百家“全民营养周工作”优秀医院

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

百家“全民营养周工作”优秀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顺德医院

百家“全民营养周工作”优秀医院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医院

百家“全民营养周工作”优秀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

百家“全民营养周工作”优秀医院

汕头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百家“全民营养周工作”优秀医院

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百家“全民营养周工作”优秀医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医院

百家“全民营养周工作”优秀医院

深圳市妇幼保健院

百家“全民营养周工作”优秀医院

潮州市中心医院

优秀活动组织单位

韶关学院

第七届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科技类二等奖

朱惠莲 教授

第七届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科普类三等奖

  马文君 主任

 

  学会简介

 

 


 

 

广东省营养学
Guangdong Nutrition Society(GNS

 

 

 

      广东省营养学会是经广东省民政厅依法注册的学术团体,由全省从事教学、科研、管理、生产等营养科学工作者、企业和相关单位自愿结合成立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接受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广东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处和中国营养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广东省营养学会前身是中华医学会下设临床营养小组。1988年7月15日在广州成立中华医学会营养学会,何志谦教授任主任委员。为了促进学科发展和适应人民群众对营养保健的要求,经有关部门批准于1994年7月9日在广州成立广东省营养学会(一级学会),何志谦教授任第一届理事长。1998年5月,2003年11月分别在广州召开第二届、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并进行换届选举,苏宜香教授任第二届、第三届理事长。2008年10月在广州召开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并进行换届选举,凌文华教授任理事长,2013年10月换届,凌文华教授连任第五届理事会理事长,苏宜香教授任荣誉理事长。广东省营养学会下设有六个专业委员会,分别是:临床营养、妇幼营养、公共营养,营养教育与健康促进、青年工作、食品营养与分析专业委员会。现有各类会员共1600余人,涵盖高校营养教育与研究、医院临床营养、食品科技、食品生产与研发等领域的营养学专业技术人员。本会全资投资,于2012年成立“广东省中卫营养职业培训学校”,开展公共营养师的培训业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省广大营养工作者,促进营养与食品安全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普及和提高广东省社会公众的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促进本领域科技人才的成长;为提高我省乃至中华民族的健康水平作出贡献。

 

广东省营养学会简介
Guangdong Nutrition Society(GNS

 

 

 

      广东省营养学会是经广东省民政厅依法注册的学术团体,由全省从事教学、科研、管理、生产等营养科学工作者、企业和相关单位自愿结合成立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接受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广东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处和中国营养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广东省营养学会前身是中华医学会下设临床营养小组。1988年7月15日在广州成立中华医学会营养学会,何志谦教授任主任委员。为了促进学科发展和适应人民群众对营养保健的要求,经有关部门批准于1994年7月9日在广州成立广东省营养学会(一级学会),何志谦教授任第一届理事长。1998年5月,2003年11月分别在广州召开第二届、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并进行换届选举,苏宜香教授任第二届、第三届理事长。2008年10月在广州召开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并进行换届选举,凌文华教授任理事长,2013年10月换届,凌文华教授连任第五届理事会理事长,苏宜香教授任荣誉理事长。广东省营养学会下设有六个专业委员会,分别是:临床营养、妇幼营养、公共营养,营养教育与健康促进、青年工作、食品营养与分析专业委员会。现有各类会员共1600余人,涵盖高校营养教育与研究、医院临床营养、食品科技、食品生产与研发等领域的营养学专业技术人员。本会全资投资,于2012年成立“广东省中卫营养职业培训学校”,开展公共营养师的培训业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省广大营养工作者,促进营养与食品安全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普及和提高广东省社会公众的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促进本领域科技人才的成长;为提高我省乃至中华民族的健康水平作出贡献。

 

广东省营养学会章程

 

说  明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粤发〔2012〕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粤民发〔2015〕70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省营养学会”,英文名为 “Guangdong Nutrition Society”,英文缩写GNS(以下简称为“本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广东省从事与营养相关的教学、科研、管理、生产等的个人和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结合而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组织和团结全省营养及相关学科科学技术工作者,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为促进我省营养科学技术的发展、营养科学人才的成长和水平提高,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高人民营养与健康水平,把我省建设成为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省而努力。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和中国营养学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本会的办公住所设在广州市中山二路74号中山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营养学系。邮编:510080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营养科学和技术及相关领域的各种学术交流以及开展跨学科、跨地区的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推动自主创新,促进营养学科发展。

(二)组织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际上营养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之间的友好联系。

(三)组织营养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和广东省营养有关方针政策的研讨,发挥科学技术咨询作用,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决策起参谋作用。

(四)开展营养及相关科学领域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会员及广大营养科技工作者的业务和技术水平。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满足社会需求。

(五)按照有关规定编辑和出版学术性、科普性专业书刊、音像制品、软件等资料,组织开展旨在提高国民营养健康水平的公益活动;普及营养科学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营养知识水平,指导居民的食物合理消费,建立健康的膳食模式;促进社会膳食营养健康风气的形成。

(六)开展科技咨询与课题咨询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营养科学技术成果。

(七)从业务上指导下设各个专业委员会或专业组。

(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营养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

(九)表彰相关优秀学术论著、科技成果和科技作品。

(十)充分利用人才智力与实验室检测资源,开展功能食品的研发;开展科研成果验证和鉴定、食品营养价值及风险评估、人群营养水平及风险评价、食物成分的检测鉴定、相关产品的营养标签的制定与评估。

(十一)开展和参与国家相关产品或技术规范及团体标准的制订;

(十二)加强学会自身建设,建好学员之家,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十三)业务范围概括为:学术活动;专业教育;职业培训;科普宣教与促进;编辑出版科教书刊;科技成果转化;功能食品研发;开展科研成果验证和鉴定;信息与课题咨询服务;食品营养价值的风险评估,和相关产品标签及技术标准的评估与制订;人群营养水平及风险评价;开展食物成分的检测鉴定;推荐人才。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 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本会由个人会员(含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一)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会的业务(行业、科研)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2、具有与营养相关专业的讲师、助理研究员、主管医师、主管技师、主管营养师、工程  师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3、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营养或食品相关工作者;

 4、大专毕业,获得公共营养师资格,或获得注册营养技师或以上资格,或从事营养相关工作一年以上,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实践经验;或其他从事营养相关工作五年以上者。

5、积极支持本会的工作,从事有关本学科的组织管理工作企事业管理人员。

6、在营养相关专业学习的在校本科生、硕士、博士研究生可申请学生会员。

(二)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营养相关的研究、教学、检测、风险评估、技术规范及标 准的评估制订,相关产品(如食品、保健品、特异食品等)研发与生 产及安全、营养相关的健康与疾病管理,及其他与营养相关的设计与服务领域;

 2、合法设立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教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

3、单位会员(含普通会员、理事单位会员、常务理事单位会员、副理事长单位会员)数量不超过同级个人会员数量的20%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两位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三)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通过;

(四)报本会备案并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或分支机构)发给会员证;

(五)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优先参加本会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单位会员:有优先参加有关的学术活动,取得有关的学术资料的权利,优先为其举办或协办培训班或其他服务。

 

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3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申请材料造假,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 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本会的组织机构包括:

(1)理事会及其所属常务理事会;

(2)监事会;

(3)党支部或党委;

(4)本会的分支机构(包括各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和工作委员会);

(5)秘书处。

 

第十九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如理事会有设置执行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的,也属于本会负责人。理事会亦可设立荣誉理事长,但不属于本会负责人。

 

第二十条: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 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民主的方式产生,一般不少于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最低不少于150人。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七)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须不少于180名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会员代表的任期与理事会的任期相同。

 

第二十四条: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代表大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代表。

 

第二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 5 年。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 40 %左右。 〖为奇数〗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本会会员;

(二)自主愿意加入理事会,热心本会工作,积极组织或参加本会要求的各项活动;

(三)在同行中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声誉或影响力;

(四)具有营养或相关学科的博士学位、副高或以上职称、营养相关科室及以上负责人,或地市级或以上营养或相关学会负责人(具备其中之一条件);

(五)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不得违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单位理事(包括普通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和单位副理事长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理事、常务理事或副理事长的,一并调整。各级别单位理事与同级个人理事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三十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表决增补理事或常务理事,决定理事的退出;

(六)决定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授权秘书处决定个人会员或普通单位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审议理事长或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表决各分子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一)表决或授权理事长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或以通讯的形式召开。增补理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理事补选或理事的退出,但补选理事或决定理事的退出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但不能委托非理事代为出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

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40%,且为奇数。

 

第三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七条: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理事长或者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

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八条: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常务理事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四十二条:需要本会理事长即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期满可连任,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提名内设机构、分子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任免副秘书长及本会专职工作人员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长决定;

(三)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长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七条: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长+监事人数应为奇数)。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监事和监事长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

 两届。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

 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 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

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条: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或全体监事)。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五十一条: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或实体机构等。

     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五十二条: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十三条:理事的除名或退出条件:具有下列情形条件之一者的理事将被除名,或主动退出。(一)本人申请退出者;

(二)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无记名投票认为不宜再担任理事者;

(三)缺席一半或以上本会要求理事参加的会议或活动者。

 理事的退出,需经下一次会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本会(含分子机构)的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四)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 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六条: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个人会员(含普通会员、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党支部或党委成员):每年缴纳会费:50元

(二)单位会员

1、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万元;

 2、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万元;

3、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万元;

4、普通单位会员每年缴纳0.5万元;

 5、分支机构副主任委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万元/年;

 6、分子机构常务委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年;

 7、分支机构委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理事会基于上述各级别单位会员在社会或行业中的声誉、单位或其品牌的影响力、单位的经

济水平和单位会员对本会发展的其他贡献等条件,可酌情减免收费。减免收费情况应定期向

会员达标大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九条: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六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一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二条: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五条: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理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六条: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理事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七条: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八条: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换届时间与理事会一致。

 

第六十九条: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七十条: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一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二条: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十三条: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四条: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

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于2018年 1216 日经本会第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八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营养学会

2018年12月16日

联系人:刘老师

联系电话:020-87332379

邮政编码:510080

QQ:3109514426

电子邮箱:Nutrition_gz@126.com

学会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74号中山大学北校区公共卫生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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